1.成都二手房出售政策

成都二手房买卖新政_成都二手房卖房政策2020最新

在成都市购买二手房限购。

自限购政策发布之日起,对于已经拥有一套户籍居民的家庭,持有有效暂住证的家庭,并且在本市没有购房的,还有连续缴纳五年及以上社保和个人所得税的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限购一套住房。对于拥有两套及以上本市户籍的家庭,拥有一套及以上的非本市家庭并且连续缴纳五年以上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保的家庭,暂停在本市进行购房活动。即便是二手房也停止购买,不允许超过限购标准。

买房交房流程如下:

1、卖方要配合买方进行产权调查。包括审定房屋产权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要注意产权证上的业主姓名与售房者是否相符,有无抵押或共有人等;

2、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详细签订房价,付款方式,交房时间和定金多少;

3、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中介公司为买家到相关银行办理手续。申请时间比较严格,时间多数为半个月,当然每个地区不一样。最后待银行审批后,获得同意发放后,开始办理过户手续;

4、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在办理上述手续后,双方当事人应凭过户手续,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四条

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成都二手房出售政策

1、成都市在全市范围内新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证满3年后才可以交易。

2、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项目,需取得不动产证满5年后才可以交易。

3、法拍房需取得不动产证满3年后才可以交易。

关于成都限售政策的相关文件

1、9月14日,成都市出台《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成办发〔2020〕83号),其中规定:“加强热点楼盘销售方案审核,合理确定房源和认购人数比例,优先保障无房居民家庭购房需求”。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成住建发〔2020〕398号)规定“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全部房源仅向已报名登记的无房居民家庭及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销售”。为了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坚决打击炒房行为,切实解决无房家庭的居住问题,将购买此类商品住房的限售期限由原来的3年延长为5年。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领取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意见书)的项目按本规定执行,本《通知》发布之前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意见书)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3、根据3月22日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依据合同约定方式取得本市住房的主体,以及通过司法拍卖、变卖等取得本市住房的主体,均应当符合本市住房限购、限售政策的规定。

另一方面成都法拍房限售如何规定,按照《成都市人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8〕17号)规定,“在全市范围内新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其中“转让”的方式包括买卖、赠与、以房抵债、互换等。

法律分析:一、买房人应缴纳税费:1、契税:首次购房评估额90平内1%、90平~144平内1.5%,超过144平或非首次3%,买方缴纳;2、印花税:房款的0.05%3、交易费:3元/平方米4、测绘费:1.36元/平方米5、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二、卖房人应缴纳税费:1、印花税:房款的0.05%2、交易费:3元/平方米3、营业税:全额的5.56%(房产证未满2年的、普通房满2年减免)4、个人所得税:房款的1%(.普通房满五年唯一减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