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二手房违约经典案例分析_买卖二手房违约经典案例
1.二手房买卖中的违约金调整
2.房屋买卖违约金怎么算?房屋买卖应注意事项
3.7起房地产中介违法被通报 二手房买卖风险提示
4.买二手房遭遇房屋涨价 卖方毁约该怎么办?
5.二手房买卖中逾期了迁出户口,究竟要支付多少的违约金呢?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因为户口迁移而产生的问题屡见不鲜。如下案例就可以窥见一斑。
王某与钱某签订售房协议,约定王某将房屋作价80万元售与钱某,先付77万元,尾款3万元作为押金,待王某在3年内迁出户口即付该款。超过3年未全部迁出,从2010年2月起,每满一年扣除押金1万元。
王某与单某曾于2005年8月离婚,单某获取房屋折价款30万元后自行解决居住,但单某的户口并没有从该诉争房屋迁出。现王某与单某的户口仍在诉争房屋内未迁出。钱某想要起诉王某将其与单某户口迁出,并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点评:要求卖主迁出户口法院不支持
二手房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户口迁出问题提起诉讼,因户口迁移属于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买受人要求出卖方将户口迁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但买受人可以以卖方逾期迁出户口构成违约为由,要求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这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正是由于存在法律空白,如果原业主在卖房后迟迟不迁出户口,在法律上也不构成侵权,新业主如果要维权确实较难,目前常用的方法是与原业主沟通。
合同明确户口事宜不迁走算违约
法律没有强制对方户口迁走,但合同规定了违约责任,这就算违约,需要负法律责任。在合同中明确户口相关事宜,是一种不得已的保护手段。
本案中,王某与钱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钱某作为诉争房屋的购买方,已依约支付了购房款77万元,但王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迁出户口,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在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房屋买卖押金3万元的返还以王某将户口迁移出诉争房屋为对价,王某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违约金应以补偿性为主,兼具惩罚性。
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应约定卖方户口迁出问题,如未约定,诉讼中买方提出,法院可能以非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围为由不予支持。
对户口迁出的约定,应注意到该住处除出卖人以外是否存在其他近亲属或亲属的户口。
二手房买卖中的违约金调整
在新房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很多购房者转投二手房,但在购买二手房过程中难免会同中介公司打交道,而这其中存在着许多法律潜在风险,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些实例,借此来识别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陷阱”。
强扣业主房产证
案例回放:陈女士居在梅林。今年8月1日开始,深圳个人住房转让开始强制征收个税,她的房子满足免税的条件,但她并不知情。
“9月份,创道地产梅林分行的地产经纪人告诉我,如果现在不卖,可能以后要征收2
0%的个税。”陈女士表示决定卖房。9月15日晚,该中介带来一个买家,三方签署了协议,中介带走房产证。
后来,陈女士收到1万元定金,而并非是原来的2万元。中介称,剩余的1万元用来支付业主没有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还有佣金和办理房产证过户的加快费等。“我怀疑工作人员的诚信,”陈女士坚持要回另外1万元定金,但对方一直不肯给。陈女士于是要求中介还她房产证,但中介当时拒绝归还。
记者点评:房产证的所有权属于业主,业主是权益既得人,无论交易与否,这个事实都不会改变,所以业主要回自己的房产证,中介无权扣押,中介扣留房产证属于侵权行为。
瞒天过海吃差价
案例回放:南山区的张先生半年前准备在南山买房,他通过某中介看中了一套房子,中介人员表示业主要价75万,没有降价余地。张先生希望和业主直接见面沟通,中介几次都以业主长期出差为由,无法安排见面。
张先生虽然看好这套房,对价格也能承受,但始终觉得有些蹊跷。于是他向中介索要业主手机号码。虽然中介极不乐意,但在张先生强烈要求下,不得不告诉了他。张先生在与业主沟通后发现,业主委托
房产中介的房屋售价仅为70万元。该业主称,最近中介还在不断劝说业主签订委托书,委托其代理出售房屋的全部事宜。如果业主签了委托书,那么这5万元的差价业主和张先生都将无法发现。
记者点评:瞒天过海吃差价,是不良中介惯用伎俩。虽然不少中介承诺“不吃差价”,但是到底吃没吃,买卖双方不见面谁也不知道。所以,买卖双方最好还是通过中介沟通一下。
设置霸王条款
案例回放:刘某、陈某与某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合约》。《合约》约定,刘某通过中介向陈某购买一套房产,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209.38万元。同时约定:“陈某或刘某未能依本合同之条款卖出或买入该物业,则毁约方必须实付中介公司人民币11.56万元,作为赔偿中介损失。”后来,刘某并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刘某与陈某至今未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介公司认为刘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56万元用以赔偿损失,遂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为,该条款属违约条款,违反公平原则,驳回了中介的诉讼请求。
记者点评:很多中介公司的居间合同都有类似的霸王条款。法院判决认为,在交易不成功的情况下,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报酬,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购房者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逐条推敲。
“阴阳合同”逃税漏税
案例回放:何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两房单位。讨价还价后,最后双方把房价定在46.8万元。随后,何先生先交了3000元的诚意金。
后来,中介称,卖主在购入该套房时的价格是32.7万元,如果在新的房产证上写现在的房价,那么业主就要交纳较高的契税。中介提出可签“阴阳合同”,从而实现“合理避税”:在新的房产证上,只是写原价32.7万元。
何先生认为,这样将给自己未来房子的使用、转让埋下隐患,拒绝了该建议。但中介表示,如果不这样做,业主会承担高额税费,中介也无利可图。交易失败后,何先生打算要回诚意金,但中介以诚意金已经给了卖主为由,拒绝返还。
记者点评:律师表示,“阴阳合同”是逃税漏税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一旦被举报,很可能会对买卖双方造成伤害,甚至可能导致买卖合同的无效。
单方面篡改合同条款
案例回放:今年4月,陈先生在中介推荐下,决定购买罗湖日豪名园一套房子,总价36万。
随后,在中介提议下,陈先生先签好了合同的买方部分,约定双方应当在45天之内办完解除抵押手续,并当场交了1万元诚意金。后来,陈先生拿到业主签好了字的合同后发现,“45”天被改成了“145”天。中介同时告诉他,这套房只是备了案,房产证并没有办下来。10月,中介通知说,业主要求房款再增加5000元,并加付给中介3000-4000元“加快费”。
记者点评:二手房买卖双方应该在合同上明确过户的时限、各自的违约责任等。合同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可以单独随意修改、增加内容,对于业主签了合同后又要求加价的情况,业主可以以违约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双倍定金。
明知没房产证也卖楼
案例回放:李女士通过中介购买罗湖区的一套二手房,中介人员告诉她,房子有房产证。李女士向中介公司缴了4000元订金。之后,中介安排她与吕姓业主见面。
在签合同时,李女士得知这套房子根本没有房产证,但是中介人员和吕某说,“房子可直接到发展商处过户给她。”于是李女士与吕某签署了房产转让合约,并相约前往开发商处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找到开发商后,李女士被告知必须缴纳36万元赎楼后才能转让该房产。李女士听后立即前往国土局查询该房产的权利人情况,发现吕某不是业主。李女士表示不要此套房时,中介称订金已交给吕某,无法要回。
记者点评:在签订三方合同之前,建议买方最好到国土局查档,详细了解清楚所购房屋的权属、房产是否被抵押、是否被法院查封等,而不是相信中介和业主的口头承诺。
捏造房源找“托儿”促销
案例回放:福田区的王女士近期准备买房,在中介的橱窗外,她总能看到很多令其心动的房源,但走进去一问,却发现这些房子要不是过期,要不就售出。
然后表示,目前还有其他很实惠的房源,随后就顺理成章地推出自有的高价位楼盘信息。有的中介公司还找各种理由要求购房者办理相关手续,缴纳各种名义的费用。
有一次,王女士对一套福田区中心区附近的二手房有些动心,中介见状百般劝说其立刻下订,王女士正在犹豫时,外边突然有人喊:“那套房有人要下订金了”。“这反让我提高了警惕,我表示再考虑一下。”王女士说,过了几天,她委托朋友再次询问了此房的情况,发现仍未成交。
记者点评:发布虚低价房信息,是许多中介招揽客户的手段。同时,很多中介还利用“托儿”促销,造成房屋热销的象,购房者一定要谨慎、冷静,小心为自己的冲动“埋单”。
夸大房屋面积
案例回放:黄先生委托中介买一套二手房,“看房时中介说房子面积81平方米,于是我按照他们的要求交了3000元诚意金,并签订了购房意向合同,合同上也写明,房产面积81平方米。”黄先生说。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6-1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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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违约金怎么算?房屋买卖应注意事项
二手房买卖中的违约金调整
一、关键词:二手房买卖、违约金、调整、填平原则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经常就某些特别关心的事项约定违约金条款。就笔者所见几大中介提供的格式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往往较高,甚至部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达到了总房价款的 20%。司法实践中,一旦合同当事人违约,约定多少违约金法院就会判决多少吗?
二、懂法重点:
第一,什么是违约金?《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违约金,是指合司双方对合同履行中出现违约情形时预先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约定违约金的优点在于守约方无需举证证明损失数额,即可通过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第二,生效判决如何看待违约金的性质?理论上,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违约责任领域一般适用填平原则,即守约方应获违约赔偿填平其因违约产生的损失即可。因此,《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正因为法律明确规定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生效判决对违约金的功能还作出如下认定:违约金条款在功能上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通俗来说,无论违约金如何约定,在当事人对违约金的数额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需要审查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确保违约金能够充分补偿守约方实际损失并适度惩罚违约方。
第三,对方违约时应该如何主张违约金?
实践中,对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有生效判决指出:在违约责任的证明责任的分配上,违约方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酌减的,应首先由违约方承担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的初步证明责任,之后证明责任转移至买受人,由其证明具体损失。调整违约金,应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综合考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程度、履行利益损失、是否存在过错相抵、损益相抵、履行减损义务情形等因素。因此,在二手房买卖合同关系中,如果对方违约,作为守约方,我们必须尽可能收集足以自己实际损失的证据,在违约金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向法院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可以避免法院调整违约金;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通过证明实际损失情况申请法院调高违约金。
第四,我方违约时如何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如前所述,《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的违约金调整规则存在前提条件,即无论是调高还是调低违约金,均需以一方当事人申请为前置条件。在二手房买卖含同中,如因故已出现违约,诉讼中又认为对方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则必须向法院来申请调整违约金除此以外,还应该尽可能收集证据证明对方的实际损失情况,并以此为根据申请法院尽可能降低违约金数额,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三、1.典型案例:
严某与张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严某以700余万的价格从张某处购买二手房一套。同时合同约定,张某在办理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后3日内将房屋内户口迁出,否则按总房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但在房屋办理完过户手续近一年后,严某发现其所购房屋内还存有其他人的户口。因此,严某向法院诉请张某赔偿违约金35万余元。
2.?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张某负有迁出户口的义务而未履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张某的违约行为并未给严某造成实际损失亦未对严某的户口迁入造成影响,结合张某过错程度、购房款数额、严某未提供证据以证明其损失等因素,最终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较高,对张某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酌情下调至5万元。
7起房地产中介违法被通报 二手房买卖风险提示
现在买房已经成为了我们人生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了,但是由于房价的高速增长和人们过低的收入,买房已经成为了很多人的一块心病。在买房的过程当中有的人选择买了新房,而有的人却选择买了二手房。买房是我们人生当中的一件大事,所以我们在购买的时候一定要小心。很多人在买卖房屋的过程当中出现了违约的情况。那么大家知道房屋买卖违约金怎么计算呢?
房屋买卖违约金怎么算?
房产交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否则,法院不会支持的。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房屋买卖应注意事项
(1)买卖双方购房违约金必须约定明确,有必要的时候需要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出现。由于目前房价变化大,有些业主为了能够将房产更高价出售,选择毁约,因此为了保护买方的权益不受损害,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明确说明。
(2)购房者需尤其明白一个常识:直系亲属并非业主的当然委托代理人。相关专家介绍说,在他们公司销售的部分二手房屋买卖案例中就有这样的真实案例:妻子拿着房本进行房屋出售,而购房者认为户主的妻子理应可以代理,于是签订相关合同,支付了房款,结果到较后户主并不承认该行为,导致购房者损失惨重。
(3)付款时间,房屋交付时间需约定明确。买卖双方都可在签订合同后明确其相应义务的履行期限,若到期限未付款或交付房屋的话,一方可依据相应条款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在买卖双方就上述问题产生纠纷时,可通过合同明确约定的相应时间对纠纷进行调解。
若未明确约定相应时间,出现纠纷后,再让双方达成一致,比较困难。付款时间、房屋交付时间约定明确,买卖双方履行其义务有了明确的期限,即使出现纠纷,也可知道是何方的责任。
(4)非常有必要记录并保留双方的有效联系地址。专家介绍说,在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以下情况时有发生:
合同签订后,购买人的购买意愿转变,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与之联系,其人已不知踪影。想要走法律程序,因不知买家去向,无法追讨。
房屋过户后,业主收到尾款,未做物业交验或未做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就拿钱走人,找不到了。
(5)仔细审查代理人代理权限的重要性。在二手房屋的买卖过程中曾经遇到过因为代理人代理权限审查不清而导致影响合同效力的。首先,要看有无代理时限,若委托书已超过代理时限,则需要其重新提交委托书;其次,看代理权限,看代理人是否有权力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相关事宜。
(6)在二手房屋的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都要了解一个很重要的细节,定(订)金;不能超过交易总价款额的20%,否则超过部分也是不能适用定金罚则的,是无效的。
通过小编的详细介绍之后,关于房屋买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及买卖房屋的一些注意事项大家都应该有了相应的了解了吧!这些知识是非常值得大家去了解的,因为我们大多数人都会最近买房或者是卖房,知道了这些情况之后就会避免我们很多的损失。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以后在买房的时候一定要买一些手续齐全的房屋,这样的话大家的所有者权利就有了很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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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遭遇房屋涨价 卖方毁约该怎么办?
据住建部网站消息,近日,住建部通报了7起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其中,中介机构不如实向客户告知抵押信息、伪造纳税联系单偷逃税费、违规代理销售商品房、违规代理出租经济适用房、违规参与出租“群租”房等7起案例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曝光,那么在二手房买卖中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违法单位主要有:
——上海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如实告知抵押信息案
——宜昌双城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伪造纳税联系单案
——河南盛励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违规代理销售案
——杭州易 居臣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违规代理出租经济适用房案
——宜昌市西陵区爱家信息部中介人员违规承揽业务收费案
——北京市丁丁租房公司中介人员违规参与出租“群租”房案
——深圳市盛德安地产有限公司等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备案案
二手房买卖注意问题
第1步:买卖前的产权审核
担心买到产权有瑕疵的房子,是买家们不敢进行自主交易的一大原因。但做足前期准备工作,这一问题也将不是问题。
首先,要仔细查看业主的房产证,注意房产证上有几个人的署名。如果有两个人,在签订后边的合同时就需要有两个人的名字;其次,看购房时的相关凭据,比如购房、契税等,作为证据以初步确认房屋产权归属。
风险提示:此环节最大风险即是产权瑕疵问题,所以在交定金之前,必须去查档并得到确定答案。你相中的房屋有可能处于抵押状态,也有可能因为有债务纠纷而处于查封状态,而一旦房屋产权有问题,交易即宣布无效。
第2步:交定金与签合同
看好房子,确定房屋产权后,交定金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但千万不要忽视这个小小的环节,交定金也是有窍门的。房子动辄上百万,以5%计算定金额度也能达到5万元。所以当交易进行到这个环节时,请多留个心眼。
如果你看中的房子还在按揭中,定金最好不要直接交到业主手中,而应该交由第三方监管。如果买卖双方都有可以信赖的第三方,则可以签一个简单协议,约定赎楼完毕之后给定金卖方,需注明“交给监管第三方则视为卖家收讫,卖家以未收到定金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的,视为违约”。如果没有可信赖的第三方,定金最好交由银行监管。具体做法是:买卖双方到银行去签一份监管协议即可,约定在交易中心完成递件手续后,划拨到卖家账户上。
一般来说,在交定金的时候会签一份预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可以在深圳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下载。合同至少需要约定物业地址、成交金额、交楼时间、违约金和违约责任等,具体条款见示范文本。
风险提示:
1.当下楼价上涨,买家如想防止卖家毁约不卖,可交足额定金或约定高额违约金,提高违约成本。但定金或违约金不得高于成交金额的20%;
2 .卖家有可能以定金在监管未拿到手为由毁约卖楼,所以预约买卖合同中应注明“交由第三方监管即视为卖方收讫”;
3 .为避免交楼前业主存在拖欠费用等现象,你需要签一份交房保证金协议,约定从定金中扣除1万元左右的保证金。在查验家具、电器完好,水电、物管等费用缴清,钥匙交接完毕之后,再退还保证金。
第3步:赎楼
赎楼是一门大学问,不同赎楼方式费用不同、供楼时间不同、面临的风险也不同。一般来说,赎楼是业主方的责任。赎楼有两种操作方式:其一,业主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借款赎楼,产生的是0.8%的担保费用,以及0 .4%的短期赎楼利息,等买家房产证出来之后,再到银行做按揭;其二,买家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做按揭,银行再将赎楼款打给卖家,其中只需要产生担保费,但买家需要提前供楼。
“出于风险考虑,买家最好用前一种方式赎楼。通过后一种方式,可节省0.4%的短期赎楼利息,但如果交易终止、卖家悔约不卖或是房屋存在产权问题,买家将陷入被动境地。”美联物业按揭部总监王青说。
这里边还有一些小窍门:如果通过同行转按揭,上述费用少不了,但可以节省不少时间。另外,担保公司与银行有对接的关系,比如某个担保公司对应的银行可能就只有工行、中行等等。如果不知道如何选择担保公司,可到打算办按揭的银行咨询,否则先行选择担保公司可能要空跑一趟。
风险提示:因赎楼产生的风险,为此环节中最大。买家拿现金赎楼或自己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赎楼,都是不可取的方法。如果发生交易因意外原因终止、房屋被查封等问题,买家会冒风险。记者访的几位中介按揭部专家,均认同“两笔款赎楼”,即业主自己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借款。
第4步:付首期及资金监管
除了产权问题之外,自主交易需要担心的第二大问题就是资金监管。事实上,资金监管目前已成体系,买卖双方按照既成规定来做,风险很小。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交易,首期款必须放银行监管。
具体操作是:买卖双方到银行签一份资金监管协议,然后各自在银行开一个账户,约定在买家过户完毕、拿到新出的房产证之后,首期款打给卖方。如果交易顺利完成,银行会把款项打给卖方;如果中间出现问题交易终止,则把首期款再打回给买方。银行提供此项服务,一般会收取单笔500元左右的监管费,但如果你是通过要按揭的银行办理资金监管,则可以省去这笔费用。
出于公平角度考虑,银行会要求买卖双方在签监管协议时就在放款书上先签字,这样放款时买卖双方不需要亲自到银行,也能避免买家到时候不配合放款给卖家带来困扰。
风险提示:
1.买家要保证首期款通过独立的第三方进行监管,避免资金风险。用首期款为卖家赎楼更是险上加险。
2.倘若放款书没有提前签字,卖家在买家过户完毕之后要及时催促解冻首期款,避免“人走茶凉”。
第5步:签订买卖合同
在交定金环节,记者已经提前知会:自主交易可以先签订一个“书面协议”,这个协议与普通的中介的居间合同非常类似,只是缺少了中介那部分内容。其格式可以参考中介的居间合同,或者直接到深圳市国土房管局网站的“信息公开”栏目的房地产管理相关下载处,下载《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2008版示范文本)》作为参考。
签订书面协议时,最主要要关注四个方面,是产权情况、房产总价、交易税费及日期,其中要注意的是书面协议里面要明确交易税费双方如何分担。日期也是非常重要,像交定金、过户、交楼时间,确定日期才能够保证交易顺利进行,例如规定赎楼要在45天内做完,首期款在签完合同内7天做银行监管等。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6-0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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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逾期了迁出户口,究竟要支付多少的违约金呢?
最近,二手房火了。受契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调整等影响,一些城市二手房的交易量不断上升。在一线城市和部分经济发展较好的二线城市,二手房的成交量赶超新房,价格比新房高出不少。很多买房人都遭遇过这样的情况,本来价格都已经谈好了,没想到就这么一到两天的时间,卖方又涨价了,还有的说自己不想卖房了……
最近在一线城市的二手房交易市场,这样的事情可不少见。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2015年初,吴先生通过中介购买了蒋女士的一套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380万元,首付160万元,22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买方吴先生支付定金10万元,30日内再支付150万元首付款,批贷后15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之后买卖双方以及中介共同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若未批下来,卖方应配合买方,直至批下来。
之后,买方吴先生向某银行申请,未批下来,吴先生想如果第二次也批不下来,不能无休止地贷下去,不如先说好如果再贷不下来就解除合同。吴先生就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蒋女士,蒋女士也认为解除更好,于是二人未通过中介公司,就双方自己写了一份《解除协议》,约定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附加协议。
第二次,银行批贷了,吴先生马上打电话给蒋女士说已经批贷,约个时间一起去过户。但蒋女士明确表示房子不卖了,要将定金和首付款退给吴先生。因为就在批贷这段时间,蒋女士这套房子已经涨了几十万元,且已有买家表示愿意多出50万元全款购买。
怎么解决?
买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合同尚未解除。虽然《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签订的,但是《补充协议》是由买卖双方和中介等三方签订的,合同具有相对性,只有三方共同签字同意解除才有效,另外双方约定解除,是附条件的,只有在二次批不下来的情况下,双方才解除合同,现在批了,解除的前提也就不存在了。因此仅由买卖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房屋买卖合同仍有效。
依据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批贷后15日内,卖方应配合买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卖方蒋女士构成违约。吴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在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中,普遍存在一个障碍。现在大多数人买房都是,涉及到银行或是公积金部门的利益,因此法院不能强制他们批贷。在批不下来的情况下,如果买方想继续履行合同,可能要支付全款,法院才可能判决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买方坚持以方式付款,法院会驳回要求卖方配合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吴先生已经取得了批贷函,比较容易得到支持。
在上面的例子中,“约定好若未批下来,卖方应配合买方,直至批下来”、“批贷后15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这是非常好的,避免卖方不配合批贷以及配合过户等,因此要及时签订好购房合同和相关协议。房贷批不下来有很多的原因,有银行政策、国家政策和者个人的原因,在买房前,提前去到银行了解下相关的政策并查询下自己的个人信用记录,房贷能否批下来以及何时批下来,要做到心中有数。尽早签订好购房合同和将批下来才是王道。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3-1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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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卖方逾期迁出户口时有发生,为此,买卖双方往往在合同中约定户口逾期迁出的违约责任,比如违约金为房价总额的日万分之五,尤其是高房价下,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果逾期迁出一年的话,那么违约金就是房价款的18%,如果是1000万的房产,那么逾期一年迁出户口将是180万元的巨额违约金。
那么,司法实践中,卖方逾期迁出户口该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可以说千差万别! 案例一:逾期迁出户口每日按30元计算违约金 合同约定违约金: 出卖方承诺于交易过户之日起90日内迁出原有户口,若未能迁出的,则须按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即每逾期一日应支付725元违约金。 法院判决: 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自2019年5月30日起算至2020年3月18日止,按照每日30元的标准按实计算)。 一审判决理由: 但对于违约金的标准,被告提出合同约定的标准过高要求予以调整,一审法院考虑到原有户口逾期未迁不会对实际使用房屋造成实质重大影响,原告主张违约金21万元确实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故一审法院调整为按照每日30元的标准,自2019年5月30日起算至2020年3月18日止,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理由: 一审法院基于被上诉人的调整违约金的请求,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被上诉人按照每日30元的标准支付2019年5月30日至2020年3月18日期间的违约金,并无不当,数额尚属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二:逾期2年迁出户口判赔25万元违约金(约340元/天) 合同约定违约金: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补充条款约定,逾期迁出户口一日,按总房价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原户口迁出时止,即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每日1,9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逾期迁户口违约金250,000元。 一审判决理由: 鉴于被告提出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考虑到原告至今未提供被告逾期迁户口给其造成实际损失的充分证据,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并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损失等因素,酌情判处被告支付逾期迁户口违约金25万元。(约340元/天) 二审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直至一审判决后才将系争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存在明显过错。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补充条款约定,逾期迁出户口一日,按总房价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原户口迁出时止,房屋买卖合同对违约金约定为每日1,900元,刁博华、李铮在起诉时已将违约金调整为每日500元,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孔庆涛、孔宪明、潘漪的违约程度等因素,再将违约金金额向下调整,酌定违约金为250,000元,并无不当。 通常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就逾期迁出户口问题,会在合同中约定逾期迁出户口,每逾期一日,应承担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然而,在目前高房价下,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可谓是一笔巨款。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只要被告提出违约金过高,人民法院就将违约造成的损失举证责任转移给买方,然而,买方很难证明卖方延迟迁出户口所造成的损失到底是多少。最终,人民法院往往会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综上,对于卖方逾期迁出户口,法院可能判决的违约金数额没有固定的标准,在买方无法提供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只要法院判决的违约金不高得离谱,都可能在正常范围。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