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二手房跳单违法吗

2.二手房如何防止跳单

3.买二手房前,千万记得多瞅几眼看房单!

4.重庆二手房跳单中介如何维权,打官司律师费谁出

5.买二手房,和A中介没有签订任何合约,但去看了房,B中介价格低,和B成交了,违法么?

二手房独家房源跳单被中介起诉_二手房跳单起诉书

住房问题历来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二手房交易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中空前活跃,但由于法律不健全、市场不规范、人们的不知情及法律意识淡薄,二手房交易法律纠纷不断,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二手房交易纠纷主要集中在购买资格、税费、中介费等几大方面。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注意交易安全,减少不必要的交易风险。今天小编就跟大家分享两个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

1、与通过中介公司获取的房源私下交易要担责

张某通过某中介公司的介绍,看中某一房产,并于同日签订《房屋买卖确认书》,约定“若张某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该中介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本物业买卖交易的,应向该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

而后,买卖双方发现彼此为中学同学。为逃避支付中介服务费张某遂与业主私下成交。事后,该中介公司发现要求支付违约金,张某拒绝。之后,该中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最终判定张某向该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2.5万元。

在通过中介公司购房时,应事先对需签字的文件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及了解,并且在获悉相关房源信息后,不应为逃避中介服务费而“跳单”。若认为中介公司收取的中介服务费过高,可与中介公司或经纪人进行协商。

2、 因对自身购房资格不清楚造成交易失败需赔付

异地户籍杨某,离开已任职5年的公司,对于当时该公司出资为杨某购买的A物业,杨某与该公司领导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杨某办理委托公证手续,全权委托该公司以100万元出售A物业,售得房款双方平分。”后杨某收到该公司通知表示A物业已出售并收到转账的50万元。

然后杨某购买新房产交易过户时,房地产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杨某名下已有一套物业,不能再次购房。经调查得知,原任职的公司未能成功出售A物业,就将其作为公司宿舍。最终,由于杨某不具备购房资格,导致交易不成,业主李某没收定金5万元。

在购买物业前,应注意核实自身的购房资格。同时,也可事先与业主在合同中约定若由于购房资格导致交易不能履行的处理方式,从而减少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1-12,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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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跳单违法吗

您好:

根据您的描述以及法院的操作实践,A中介公司员工的说法是不合法的,您不存在法律上的跳单行为。“跳单”一般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签署了协议,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独家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因此,在A中介公司未提供任何中介服务的情况下,您是不存在跳单行为的。另外,实际上您也是通过B中介公司来成交的,应该也是支付了B公司一定的中介费。因此,您可以拒绝A公司的要求。

二手房如何防止跳单

跳单是不合法的。避开居间人,私下自行达成协议是为了逃避给中介人报酬的,中介人有权利要求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但是中介人需要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知道,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买二手房前,千万记得多瞅几眼看房单!

 中介公司如何防止买卖双方跳单,以及在发生跳单的情况下如何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一直是中介公司关心的问题。本律师认为应该着重注意以下四点:首先,出售方在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屋时,中介公司一定要其签署房屋出售的居间合同,并复印其。主要目的是证明中介公司有权出售该房屋,若出售方与买受方跳单,中介公司可以起诉出售方要求支付佣金。其次,中介公司在带买受方看房时,一定要其签署《看房确认书》,而且不能让买受方得到出售方的****,并复印其。主要目的是证明中介公司带买受方查看了房屋,实施了居间行为,若买受方跳单,中介公司可以起诉买受方要求支付佣金。再次,中介公司在买卖双方达成一致时,要其签署三方的居间合同。主要目的是证明中介公司实施了居间行为,并促使买卖双方达成了一致。最后,不要轻易解除居间合同及退还定金。防止客户事后跳单,一旦解除了居间协议,买卖双方跳单私下成交,中介公司的佣金就很可能打水瓢了。

重庆二手房跳单中介如何维权,打官司律师费谁出

“这是我们公司的一份工作记录,麻烦您给签一下,就是证明我在这段时间确实带您来看房了。”相信不少购房者在看二手房时,都受到过中介的如此“礼遇”。多数情况下人们都会毫不犹豫地签下这份看房单。然而,看似简单的看房单中实则大有门道,其中一些条款很可能会给购房者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被诉:房子买了,把我甩了?

刘先生怎么也没想到,买房前无意间签署的一纸看房单,竟给自己惹来一场不小的麻烦。

事情得从2014 年说起。这年12月,家住济南的刘先生想和妻子在市区购置一套二手房。上网发布求购信息后,陆续有几家中介找上门来推荐房源。为了节省时间,刘先生决定和妻子分头行动,力争多看几套房,多些选择权。

谁能想到,正是这次的“分头行动”带给刘先生一家无尽的烦扰。

当月底,刘先生在甲中介公司的带领下看了3套二手房。“其中有一套感觉还不错,就回去跟妻子商量了下。 ” 刘先生回忆道,“ 正好妻子说,数天前她通过乙中介公司,也相中一套蛮不错的房子,可以一起去看下。 ”

于是,刘先生便随妻子在乙中介的带领下看房。此时他惊讶地发现,原来妻子相中的房子正是自己心仪的那套。

“当时甲、乙两家中介所收取的居间费不同,前者是房款总额的2% ,后者是1.5% 。”刘先生告诉记者,“综合考虑两家中介的服务态度、价格等因素后,他们还是选择了乙公司,并顺利购得该房。”

本以为购房大事至此该告一段落了。不成想今年1月份,刘先生突然接到传票,自己竟被甲公司以违约为由诉至法院。原来,刘先生在通过甲公司看房时曾签过一张看房单。“当时中介的小姑娘曾解释,签看房单只是为了证明自己曾带客户看过房,用于日常考核。我也没多想就签了名字和号。谁料其中竟然规定了违约条款。”

喊冤:这房早看过,没你照样买!

记者了解到,在刘先生所签的看房单中有这样一条规定:“ 双方签订客户服务确认书后的六个月内,委托人无论以何种方式及何种价格私下与房屋出卖人成交,委托人仍应支付该中介公司全额佣金。”据此,甲公司要求刘先生支付佣金损失 1.5万元。

感觉很冤!这套房是我妻子先于我通过乙中介看的并相中的,当时她也签了看房单,上面的时间也早于我。即使不通过甲公司居间介绍,我们照样能买到这套房。”刘先生说道,“既然我们未借助甲公司的信息和斡旋买房,又何来佣金损失呢?更何况看房单上既然规定了违约条款,在签订之初甲公司就应尽到提醒义务。”

“看房单上作这样的规定是行业内为避免同行拆台、客户绕开中介与业主直接交易的通常做法。”甲中介的工作人员称,“看房单的签与不签是客户的自由,但既然签了就应该受合同约束。”

专家:中介服务与最终成交有无因果是关键

对此,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法水认为,此事的一个关键点在于刘先生的妻子先于刘先生看了该套房,并同样签了看房单。法官可据此判断购房合同的最终达成与甲中介的付出有多大关联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有提醒对方注意的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些都可能是法官判断的焦点。”张法水说。

山东大学法学院民法学副教授马丽萍则认为,法院能否支持中介的诉求,关键要看中介的服务与最终的房产交易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就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来判定。“此外,购房者在签订看房单前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对不认可的格式条款尽量与对方协商勾除,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另据了解,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看房单中“防跳单”条款的效力认定并不一致。有的认定此类条款排除了客户主要权益,属于霸王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故驳回原告诉请。有的则支持中介请求,但适当调整了赔偿金额。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3-1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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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和A中介没有签订任何合约,但去看了房,B中介价格低,和B成交了,违法么?

通过法律程序维权,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重庆二手房跳单中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前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和资料,比如合同、聊天记录等。律师可以帮助处理整个案件的流程和法律事务。打官司的律师费是由败诉方承担的。

如果只是看了房,并没有签订任何口头或者书面合同的,那么与A中介之间就不存在法律上的合同关系,那么与B中介成交就不构成合同违约,因此不违法。

但如果属于“跳单”的,无论是和房主签订协议,还是和另外的中介机构签订协议,都必须向A支付中介服务费。

法律分析

中介合同的本质是中介机构利用其信息网络,为委托人寻找交易机会,即所谓“媒介服务”,如果“看了房”,并且和房主达成合意,交付定金了,即使没有口头或者书面合约,其实也视为“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享受了媒介服务,作为服务合同的主要义务,中介机构“提供信息”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因此“粗心”的购房者只能支付相应的中介服务费,因为没有对相应的市场情况作调查而造成的损失法律一般是不予以保护的——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法律保护某种程度上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营利的商主体行为。按理是应当支付中介费的。

但如果只是看了看房,没有见到房主,也没有签协议交定金的,就视为事实行为,并不产生法律效力,那么无论是和B、C还是价格更高的D签订中介合同都不会造成违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