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_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大全
1.二手房买卖如何躲开毁约? 专家支招防纠纷
2.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3.买二手房容易发生的纠纷
4.二手房交易违约案例介绍 解读分析
5.二手房纠纷案例大全
6.购买二手房付款后 卖家反悔了怎么办
法律主观:
二手房买卖发生纠纷主要源于合同纠纷,因为合同如果约定不明或者是对合同的履行不当都会引发纠纷,那么 二手房买卖合同 纠纷到底有哪些,怎样才可以避免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这些问题我们在下文都会涉及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有哪些1、逾期支付房款引起的纠纷下家逾期支付房款时,上家可以要求继续付款之外,还可以要求下家支付相应的利息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 付款违约金 ,上家还要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不再出售房子了。下家要注意的是,如双方在 房屋买卖合同 中约定下家用银行支付部分房款,而到时由于政策调整或别的原因银行未能足额放贷的话,下家仍然要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2、逾期交付房屋引起的纠纷上家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还未交房,除了有一些正当的理由,比如下家未按时付款,否则要对下家 承担违约责任 。3、逾期办理过户手续引起的纠纷上家或下家都有可能想毁约而迟迟不去办理过户手续,但下家想毁约时主要用不支付房款的方法,所以一般是上家不办过户手续,这时,下家如果对这套房子志在必得,一定要尽早起诉,同时为避免上家另将房屋转卖他人,最好将房屋进行保全。4、要求返还定金引起的纠纷按定金的性质,可以分为立约定金,违约定金等等,约定哪种定金,关键要看定金合同中是怎么约定。5、因中介行为引起的纠纷如上家或下家在与中介公司 签订居间合同 后,由于避开中介公司进行交易或 签订买卖合同 后毁约,造成中介公司中介费的损失,中介公司可以根据居间合同追究其责任。又如中介公司在进行居间和代理时,不规范不尽责而造成的纠纷。二、怎样避免 二手房买卖纠纷 由于买卖双方通常不注意将一些如申请能否成功,物业管理交接等细节方面写入合同,由此引发纠纷,如果合同未作出明确约定,纠纷通常无法得到妥善满意解决。在签定 二手房合同 之前,买房人应该仔细检查房屋的状况,以避免二手房买卖合同引起纠纷。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第一,检查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证,看两证是否齐全(有些房本是两证合一的);第二,是要看清楚产权证是否被抵押和土地证上的 土地使用年限 的记载;第三,检查房屋本身的质量。除了以上几点之外,还要注意房屋是否被卖房人出租;第四,要检查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姓名和卖房人的上的姓名是否一致。第五,看产权证上是否有共有人,如果有共有人,还需要共有人出具书面同意证明。即使是夫妻共有的情况,也需要另一方出具证明,以避免纠纷;第六,对于买方来说,除了要严格按照建设委员会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格式订立合同之外,还需要将一些细节问题纳入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的物业管理交接,户籍的迁移等问题。第七,买方可以留一定的房款作为“保证金”,等买房将物业管理交接,户籍迁出之后再将房款全部交齐。第八,是对于无法如约办下来的情况要尤其注意,这是导致最近一些二手房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买房人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可以设立一个期限,如果由于客观原因到期未能办理按揭,双方的解决办法。买东西或许不需要签订合同,但是对于房产这样的不动产的买卖就不得不签订书面的合同来以防万一。不过即使是签订了合同也不可能万无一失,很多购买二手房的朋友就不知道二手房买卖合同会有哪些纠纷,如何才可以有效的避免这些纠纷的发生,最好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先咨询专业的房产律师,也可以请律师陪同购房。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手房买卖如何躲开毁约? 专家支招防纠纷
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主要包括因意向金或定金的处理争议产生的纠纷;买卖双方缺乏诚信隐瞒房屋情况等真实信息导致的纠纷;房价变动影响过户手续及时办理的纠纷;中介机构的不规范行为产生的纠纷;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不合理共有人提起诉讼的纠纷;过户登记房屋交付延迟导致的纠纷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一手房市场火了,连带二手房市场也跟着“蹿红”。眼见不少购房者涌入二手房市场,推高了房价,不少签了合同的卖房者为了卖出更好的价钱,不惜选择毁约,因此而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激增。
五花八门的“毁约”
同期房屋买卖纠纷翻番长
魏某和顾某是亲戚,两家人原本相处融洽,却因一套房屋过户问题对簿公堂。
事情还要从两年前说起,当时顾某要出售名下一套面积约128平方米的房屋,魏某得知后很中意这套房子,便以每平方米6300元的价格买了下来。
2014年5月25日,两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到房产期满五年符合免交营业税条件后,顾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出于对双方的信任,合同内容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及方式。
2015年1月9日,在双方亲友的见证下,顾某向魏某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房屋全款45万元。但到了房产符合过户条件的时候,合肥房价已经涨了起来且呈现继续增长趋势,尽管魏某多次催促,顾某就是拒不配合魏某偿还银行及履行过户手续。
无奈之下,同年12月24日,魏某以顾某未能履行协议约定义务为由诉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顾某继续履行合同。
考虑到双方是亲戚关系,法院对两人进行了调解。魏某表示经过双方沟通,愿意在已经约定的房屋价款45万元的基础上,再分期支付对方33万元的经
济补助费用,顾某则需继续履行合同,协助魏某办理清偿手续、房屋抵押权登记注销及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对这一方案,顾某表示同意。
虽然魏某多付了近一半的钱,但好在房屋拿到了手,也顾及到了亲戚感情,相比现行房价来说也算“划算”。
合肥的王女士也遇上了房屋提价的糟心事,还差点房钱两空。
去年4月,王女士与张先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将名下一套房屋卖与王女士,并对房屋出售价格,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均作了明确约定。
令王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合同签了,定金付了,税款交了,张先生却反悔了。因为他觉得房价涨幅明显,要提价。
就在王女士犹豫时,张先生私下将房屋过户给出价更高的买房人了。于是,王女士要求张先生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赔偿经济损失,但对方不予理睬。
“他这种‘一房二卖’的违约行为,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其行为已然构成根本违约,完全无顾法律威严和诚信原则。”王女士气不过,将对方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与张先生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真实、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应负担的义务。张先生
以签订合同时不知晓国家政策所以约定的房屋价款过低,在知道国家政策后想适当提高价款或解除合同的抗辩不能成为其不依约履行合同的理由。
由于目前涉案房屋已被卖给案外人,王女士与张先生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已经失去履行可能,合同目的也无法实现。法院支持王女士诉请解除合同,判决张先生返还原告王女士定金,协助其办理契税的退税手续。
针对合肥房价涨幅较大的区域,记者访了所属辖区法院,了解这类案件增长情况。据不完全统计,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今年1月至3月共有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276件,是去年同期案件数量的3倍左右。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今年1月至3月与去年同期相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收案量也翻了一番。近四个月来,合肥庐阳
区法院仅民一庭就收案18件,较去年同期上涨260%。其中14件是因为近期合肥房价呈井喷式上涨致卖方毁约。
诚实信用是原则
法律未赋予恶意违约解除权
楼市“火热”,导致开发商不惜捂盘惜售或是捆绑车位、装修,变相抬高房价销售。于是,很多购房者涌入二手房市场,加剧了供需关系的紧张以及中介之间的竞争,甚至出现“一天一价”的现象。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振认为,在现有房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出卖方会意识到其违约成本远低于违约后的既得利益,甚至错误地以为只要
支付双倍定金,或者违约金,就能解除合同,然后就该房产另行出售,以获得高房价、高收入。正是出卖方出于这种趋利避害的考虑,才导致目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的频发。但这种故意违约的行为,是完全背离我国合同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准则的。
“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被誉为民商事领域的‘帝王条款’。它的基本要求就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
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郭振说,因此对于出卖方故意违约,并要求
解除合同的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法也未赋予这种恶意违约方享有解除权。
中国法学会会员、安徽省委党校省情研究中心法学博士方堃也同样指出,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将诚实信用规定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二手房的交易由于买卖
双方信息不对称、过户时间长、手续琐碎等本身就存在一定风险,对卖家而言,其表现为买方迟延付款、不能付款等;而买方的风险则更大:卖方未按约交房、不协
助过户登记、一房二卖、不迁户口等都是常见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往往存在于肆意违约的不诚信行为之中。
专家支招防纠纷
合同条款明确赔偿计算方式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近期多发的二手房交易违约行为既是当前房市剧烈波动的直接反映,也直接关系着二手房交易的法律与制度的完善性。
庐阳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孔静告诉记者,在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案存在诸多难点,如若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在买方仅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况下如何操
作,特别是卖方如果还有银行按揭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如何继续履行合同;若买方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那么损失如何确定,特别是最近房价上涨如此
迅猛,在买方仅支付少量定金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房价差价损失?对于这些问题,孔静建议,买卖双方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违约
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增加违约成本,促进诚信交易。
“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首先要注意房屋手续是否齐全,房屋产权是否明晰,避免因售房者无权或擅自处分房屋所带来的风险;其次要注意交易房屋是否
在租,因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先成立的租赁合同;最后要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对合同主
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一些细节问题全面考虑并约定清楚。”结合审判实践,蜀山区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立定给购
房者支招。
他还提醒,购房者在通过中介公司购房时,应事先对需签字的文件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及了解,并且在获悉相关房源信息后,不应为逃避中介服务费而“跳
单”。若认为中介公司收取的中介服务费过高,可与中介公司或经纪人进行协商,切勿“私下成交”,否则将承担支付违约金的法律后果。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4-2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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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容易发生的纠纷
法律分析: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新闻发布会,同时向公众发布了8件典型案例。据发布会信息,2015年以来,连云港两级法院共受理涉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纠纷400件。其中2016年受理19件,2017年同比增长了468%;2018年又同比增长了51%;2019年1至9月份,两级法院就已经受理此类案件达一百多件。
此外,连云港两级法院今年以来连续举行两场全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法律培训活动,参训人数达到近500人。该院还与连云港市房地产经纪协会以及多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共同召开座谈会,对房地产经纪行业市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调研。
同时,连云港中院利用司法公开平台,将典型案件的庭审向全社会进行直播,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介机构现场旁听庭审,通过各类媒体发布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进行普法宣传,形成全社会共抓、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二手房交易违约案例介绍 解读分析
结算是二手房买卖的重要环节。然而,在现实交易中,户籍纠纷非常普遍。很多购房者经过漫长的买房过程,最后拿到钥匙,却发现前业主的户口还在房间里,或者承诺户口迁出的前业主突然反悔,不肯迁出。
按照常住户口登记的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合法稳定住所只能登记一户。所以,如果卖方占用了户口,拒绝迁出,买方的落户就成了难题,甚至户口纠纷可能会影响孩子上学,买方的损失也相对更严重。这种纠纷怎么解决?
卖家占据账户后拒绝搬出。
二手房交易纠纷频发。
最近,武汉的邱女士有一个“遗憾”:曾经在当地买了一套二手房。由于卖家在武汉只有这套房子,卖房时也没有地方叫她的户口,所以卖家和邱女士商量了一下,决定交易后暂时不迁户口。
厦门的杨老师遇到过更复杂的户籍纠纷。杨老师去年4月在厦门思明区买了一套房子,约定总价940万。但在办理交易手续的过程中,中介告知杨先生,由于该房产是购买后分配到学区房的,所以卖方已经将自己的户口和儿子的户口迁过来,使用了重点小学的学位。
协商无果后,杨先生起诉至思明区法院。最终,法院根据案情进行了判决。将双方买卖合同中的价格降低37.6万元,并赔偿定金利息。目前,双方均已主动履行判决。
据北京一家房产中介的经纪人陈先生介绍,以前二手房买卖都有户籍纠纷,买家很难处理,尤其是房子刚划上学区房,又有传言说房子要拆迁。卖家不按合同或时间迁移户口的现象更为普遍。
那么,如何解决这类纠纷呢?
学区房交易如何规避账户占用风险?
今年6月,北京市公安局发布了《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规定(试行)》。规定中明确提出因房屋产权交易必须将户口迁出,但本人、配偶或者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本人户口不能迁出的;因房屋有权或公有住房租赁权发生变更,现住房所有人申请迁出原户内人员,原户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迁出的,均符合“公户”落户条件。
这意味着,一方面,卖家可以自己申请“公户”,不会因为没有第二套房产而无法挂账;如果卖方拒绝迁出户口或申请“公户”,那么买方可以为其申请“公户”,然后由相关部门按照程序最终实现解决户口争议的诉求。
《规定》明确了“公户”的最终处理流程,即居民户或者其监护人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未迁移户口的,或者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未被公安机关纳的,由公安机关自行将户口迁移到“公户”。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实行)》附《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迁移滞留户口人员承诺书》
除北京外,其他省市也出台规定:原户籍人员拒绝迁出或者不具备迁出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将其户口迁入户口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或者将现所有人和使用权人的户口迁入安
针对二手房交易中的户籍纠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法官郭泽哲表示,一旦房屋合同中涉及卖方违约责任,买方可以作为民事案件起诉。
关于如何规避学区房交易中的账户占用风险,法官建议:
一是可以要求卖方及其配偶出示户口本,买方可以对交易房屋进行户籍核实。如发现有已落户的适龄儿童,需进一步核实其是否占用学位就读学校;
第二,可以要求卖家做一些书面承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可以约定占用程度的违约责任。比如你可以规定一旦学位被占用,降价多少,支付多少违约金或者赔偿多少损失.越清晰越好;
第三,在合同约定的这些违约责任的基础上,也可以共同约定。如果学位被占用,是否也约定了学位被占用的原因是解除合同的条件?作为买家,可以进也可以退,相对来说更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相关问答:常见二手房买卖纠纷都有哪些常见二手房买卖纠纷有:
1、卖方隐瞒真实信息;
2、房价变化快;
3、中介人员的行为不规范;
4、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不合理。
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相关问答: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解决办法有哪些?二手房买卖纠纷如何处理?2种解决办法,律师教你应对自如
房屋买卖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是人生的重大事项,涉及金额较大,双方都应谨慎审查合同条款,协商合适的交易条件,评估违约风险。合同签订后,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下面法宝在线的房地产律师给大家介绍二手房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二手房合同纠纷作为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予以处理。
所谓协商处理,就是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中有争议的部分进行协商,从而对原合同中规定的或者没有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删除和增加。当事人按照协商后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协商处理,可以理解为把先前的二手房合同作废掉,然后经过协商后再签订新的合同。协商处理二手房纠纷的优点在于,减少了当事人的成本,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
2.二手房买卖纠纷起诉法院怎么处理?
如果二手房买卖的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二手房合同纠纷,那么,就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来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
法院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的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以及二手房买卖合同。一般来说,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欺诈、胁迫等,否则法院都会尊重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最终,法院对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处理主要是以二手房合同为依据。
不过,打官司最重要的问题是证据,没有证据,口头上的主张法院都是难以支持的。法院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自己提出一项主张,就必须同时拿出一份证据来证明,否则法院就一般不会认可这个主张。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最重要的证据是二手房买卖合同,当然还包括其他一些证人证言和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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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纠纷案例大全
和普通的新房交易不一样的是,在进行二手房交易的时候,需要注意的地方是比较多的,包括产权的认定、费用的计算等等,以及合同的签订,它们都应该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合适的改良和调整,今天为大家举例介绍的就是关于二手房交易违约可能会导致的后果,以及常见的案例分析,由此我们可以对比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二手房交易是在合适合理范围以内再动手进行操作,由此才能够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一、卖方以出售房屋时未与其他共有人协商一致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依据现行法律,如果出售的房屋是共有财产,卖方在出卖时需经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同意;否则就可能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常有共有人以出售房屋时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或者追认为借口,要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当房屋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时,买方在买房时很难判断其所购房屋是一人或是共同共有。
律师观点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的,原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二)项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可见,我国法律已经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买方受让房屋时出于善意,支付了合理对价并进行了登记,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出发,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允许买方取得房屋的权。
二、买卖双方签订两份价格不同的房屋买卖合同,当房屋成交价格发生争议时,卖方要求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国家一直在以调控二手房交易税费的方式调控房价,尤其以增加卖方房屋交易税费为特点。为了促成交易,在买卖双方的价格拉锯战中,有的中介公司建议双方签订两份合同(俗称“阴阳合同”):一份是在交易办理纳税申报以及过户手续时使用的,这份合同上的交易价格比真实价格要低;另一份则是买卖双方及中介机构共同签署的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这份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上签订的价格才是真实的交易价格。由于可以少缴税费,所以买卖双方乐见其成;但是,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隐藏着相应的风险。如果卖方将房屋的产权转让给买方后,买方拒绝按照真实的合同支付购房款,双方就容易产生纠纷。
律师观点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通常是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通过签署阴阳合同的方法规避了有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城建税及费附加等税费,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同时也对国家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产生了不良影响。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对于前后合同约定的房价不一致的情况,根据后合同优先于前合同的原则,原则上应以后订立的合同为准。如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双方为规避纳税、骗取等,而故意在此后的合同中订立虚价格的,因该项变更非双方变更房价的真实意思,且具有非法目的,不应予以认定,仍应以前合同约定的成交价履行。判断时,除由提出异议方承担举证责任外,还应结合前后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约定的成交价与市场价格的差距大小、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综合判断。此外,对于当事人确实存在规避税费、骗取等行为的,可一并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三、卖方以房屋没有取得权属证书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没有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转让,实践中主要是期房转让。卖方购买了预售商品房后,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后来又因为房价上涨要求毁约,请求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和北京“期房限转”的规定,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观点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明文禁止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卖方在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虽不能享有房屋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我国《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因此,卖方将期房再予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可用下列二种方式来处理未取得权证的房屋转让问题:
第一种处理方式是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附合同生效的条件,即告知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尚未取得小产证,待卖方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及时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我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但是,如果卖方恶意不办理房地产权证并主张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所以,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赔偿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种处理方式是买卖双方先签署购买房屋的意向协议书,约定待卖方房地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双方再签署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办理过户手续。?由于期房转让限制颇多、变数不定,建议双方在买卖合同或者意向协议书中增加违约责任条款,提高违约金金额,加大违约成本,限制恶意违约,以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上文可以得知,在进行二手房交易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地方是比较多的,包括合同的签订、资料的准备以及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划分,而且如果有一个细节环节不恰当的话,就会导致二手房交易违约,对于双方的利益财产都有可能会造成很大的损失,所以有经验的朋友或者是初次操作的朋友,都应该尽可能学习上文所述,必要的时候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制作合适的合同和购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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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付款后 卖家反悔了怎么办
一、房内命案被隐瞒,购买凶宅惹争端
二、为避税费不过户,政策有变起冲突
三、户籍政策要了解,否则买房难落户
四、“霸王条款”不合法,中介起诉被驳回
五、买房误信黑中介,房财两空无人赔
六、房屋权利有瑕疵,买房愿望险落空
七、没有通知租赁人,出售房屋起波折
八、合同约定不明确,买方毁约引纠纷
九、买卖未通知物业,出现问越难维修
十、房屋情况未约定,恶意交房吃官司
这是一桩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买家把钱都给完了,卖家又反悔了。事情发生在今年6月至前不久,正好是房地产涨价迅速的阶段。卖家自始至终没说反悔因为涨价,但最终还是输了官司。买家的委托人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部长安刚律师介绍,此案审理过程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如果买卖双方签订了《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则上应当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2016年4月,李先生与王先生在中介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坐落在西青区,成交价50余万元。合同约定,双方于6月底之前到房管局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办理手续。签合同当日,李先生交了定金2万元。6月中旬,二人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两天后,李先生将首付款28万元交付到资金监管中心。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当天,双方还一起到银行办了审批手续。
直到8月,审批手续才批下来,李先生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又通过中介公司联系王先生。王先生表示,自己本打算卖掉这套房子再买别的房子,但李先生在办理期间故意拖延,造成自己不能及时得到房款,继而买房违约,所以不能再配合李先生过户,双方的买卖关系应解除。
李先生无奈来到击水律师事务所向房产法务部部长安刚律师咨询。安律师听了李先生的情况后表示,根据天津市的审判实践,李先生在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积极尽付款义务,不但交付了定金,而且交付了首付款,并且及时办理手续。虽然类似案件有判决买方胜诉的,但是本案不必然胜诉。李先生决定委托起诉。
开庭前,安律师向中介公司了解情况,据业务员讲,卖方王先生并未明确表示房屋价格上涨违约,认为是李先生拖延期限。业务员含蓄地说,“当时房价确实每天都在涨。”开庭时,安律师则表示,原被告约定2016年6月底前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同时申请办理。而实际上原告申请办理是在6月中旬。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不能掌控审批周期。被告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故意拖延,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开庭后,李先生为表示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能力,到农行将剩余房款20万元一次付完毕。最终,法院判决买方李先生胜诉。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1-2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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