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不想买了怎么办_签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买方不想买了
1.如果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房主反悔应该怎么办
按购房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处理,你们签订的合同是你们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只要在上面签过字就不得反悔,如果合同当中表示中介费应当在“完成服务”时支付,那么这就涉及到合同解释问题,如果“服务”仅指“牵线搭桥”,那么只要联系到了双方,交完了定金,那么要求支付中介费就是正当合理的。
法律分析
根据问题描述,结合债法理论,如果中介机构将其义务限定于”完成中介“,那么购房者就应该在“签订合同并使其成立后”支付报酬,如果中介机构承诺除了中介以外,它们还将承担后续的一部分责任,那么就可以根据相关条款要求延迟支付中介费——一般来讲,根据合同解释的规则,结合法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表述,可以认为,作为定金合同生效的标志,通过支付定金的事实可以看出双方已经具有了相应的合意,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求,因此,如果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成立”,此时中介机构收取中介费就是正当合理的,这个从根本上取决于对应机构的商业模式,最主要是双方之间的合意如何,请提问者查看服务合同当中的相应条款。
房主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请求房主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和中介合同没有直接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房主反悔应该怎么办
买二手房交了定金,如果买方不想买了,那么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双方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退。一般对方会要求赔偿多的一项来作为标准的,一种是2万定金不要,一种是房款30%的赔偿,不过一般法院不会判对方拿到30%的赔偿,但是肯定不少与10%的房款。中介费不需要给,因为这个房产交易不成功,中介服务不成立。
一、二手房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
二、交定金注意事项有哪些:
1、在买房交易的时候,交定金时只是做了口头上的约定,没有任何书面上的约定,口头约定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没有法律的保护;
2、定金条款并不具有强制性,它仅是具有指导性的,消费者是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定金条款;
3、一般情况下,双方虽然是订立了定金条款,但是只有消费者在交付了定金后,合同才会生效,应当在定金条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谨防有的不良开发商利用购房者缺乏相应的购房知识和经验,在某些条款内容上设下陷阱,故意让消费者违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法律分析:已经签订合同,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合同即生效并受法律保护。如果要反悔,首先要和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协商不成,那就要按照签订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例如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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