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急!!!福建龙岩买二手房要交哪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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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大体上有以下的税费。

分有高档住宅和普通住宅的算法。

高档住宅的定义(面积大于144平方,社区容积率小于1,房子的原值或评估价在某个地段超过标准)。下面我两种都列出来。

普通住宅

卖方:营业税:5.55%*(申报价-原值)

,满5年可免去。

个人所得税:1%*申报价

交易手续费:交易面积*(2.5--6)这之间可能有点波动。

中介佣金:如果有通过中介的话一般是(1%--2%)*成交价

买方:契税:1.5%*申报价(90平方下1%,大于90小于144交1.5%,大于144交3%)

评估费:评估价*0.4%

权证费:85(我们这里是这么多)

它项权证费:85(同上)

过户费:500左右

土地证:500左右(这些小费用可能每个地方都有点差异)

印花费:申报价*0.05%

按揭代办费:1000-3000

交易手续费:交易面积*(2.5--6)

中介佣金:1%*成交价

高档住宅:就三个税费不一样,营业税:未满5年5.55%*申报价,

满5年:5.55%*(申报价-原值),个人所得税:1.5%*申报价,

契税:3%*申报价。其他的税费都一样,可以说是八九不离十。

急!!!福建龙岩买二手房要交哪些税?

公积金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公积金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计算方法如下:

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额度:(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月应还款总额×期限(月)。使用配偶额度的,(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月应还款总额×期限(月)。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额度:额度=房屋价格×成数。其中成数根据购建修房屋的不同类型和房贷套数来确定;

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额度,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的按2万计算;

按照最高限额计算的额度,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60万元。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且申请时本人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5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且申请时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70万元。

一、销售方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对纳税人转让普通住房及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和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对纳税人转让非普通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二、购买方

1、契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修改)第四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

应纳契税=房屋成交价×适用税率

2、契税税率优惠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即按照1.5%契税税率征收)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