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手房定金交了不想买了可以退吗

买卖二手房交了定金反悔了可以退吗怎么办_二手房交了定金后悔了,还要交违约金吗

二手房交了定金签了合同又后悔了怎么办,无权要求返还;如果收受定金方反悔,应双倍返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作为债权担保需当事人约定,且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定金的实际交付时,定金合同成立。如果定金数额与约定数额不符,视为变更约定。根据第五百八十七条,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债务或不符合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不履行债务或不符合约定,应双倍返还定金。

交了定金签了二手房合同反悔的处理如下:

1、如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想反悔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2、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反悔的,应当向给付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二手房交易后出现问题时,您可以取以下步骤来处理。首先,与卖方进行沟通,明确问题的具体情况,并尽快提出解决方案。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咨询律师或房产专业人士。其次,检查合同条款,了解您的权益和责任。如果卖方违反了合同约定,您可以考虑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此外,联系相关房产中介或第三方机构,寻求他们的帮助和意见。最重要的是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情绪化的决策。记住,解决问题需要时间和耐心,但坚持维护自身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二手房定金交了不想买了可以退吗

签二手房合同并交了定金想反悔的办法:

1、如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想反悔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2、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反悔的,应当向给付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分析:

1、购房者将交给中介公司或售房者的钱约定为预付款,比如“买方缴纳卖方(或中介公司)1万元,属于预付款,如果买卖双方没有签订协议,此款全部退还买方”。按照法律规定,预付款与定金的法律性质不同,无论什么原因,只要合同没有签成,预付款都是可以退的。而定金则不同,如果一方单方悔约,不想买房了,则定金不退。有时并非买方不想买房了,而是没有证据证明;

2、买卖双方不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协议或委托代理协议,而是直接签订买方、卖方及中介公司的三方协议,因为交纳定金并不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必经程序;

3、如果交定金,控制在一千元以下,这样做一是表明诚意,二是一旦有纠纷,定金退不回来这样损失会小;

4、交了定金,写明一定时间之内(比如30天),买卖双方或者买卖双方与中介方没有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协议,定金交给谁谁退还;

5、签订定金协议前一定据理力争,将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写入协议或合同;

6、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最好签订认购协议。因为相对于定金协议来说,二手房的认购协议比较好改,只要购房人坚持基本都能成功。因为中介公司有几千元利润也想赚,因此会在协议的内容上让步。购房人正可以抓住中介公司想赚钱的弱点,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