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手房买卖“猫腻”多 你能分清吗

2.二手房买卖中的违约金调整

3.霸王条款阴阳合同 十大案例破解中介交易陷阱

4.二手房过完户退房成功的案例有哪些?

5.买二手房 延迟过户可避税省钱?风险太大了!

6.房子买卖纠纷案例?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二手房买卖违约赔偿判罚案例_二手房买家违约案例

现在买房已经成为了我们人生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了,但是由于房价的高速增长和人们过低的收入,买房已经成为了很多人的一块心病。在买房的过程当中有的人选择买了新房,而有的人却选择买了二手房。买房是我们人生当中的一件大事,所以我们在购买的时候一定要小心。很多人在买卖房屋的过程当中出现了违约的情况。那么大家知道房屋买卖违约金怎么计算呢?

  房屋买卖违约金怎么算?

房产交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否则,法院不会支持的。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房屋买卖应注意事项

  (1)买卖双方购房违约金必须约定明确,有必要的时候需要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出现。由于目前房价变化大,有些业主为了能够将房产更高价出售,选择毁约,因此为了保护买方的权益不受损害,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明确说明。

  (2)购房者需尤其明白一个常识:直系亲属并非业主的当然委托代理人。相关专家介绍说,在他们公司销售的部分二手房屋买卖案例中就有这样的真实案例:妻子拿着房本进行房屋出售,而购房者认为户主的妻子理应可以代理,于是签订相关合同,支付了房款,结果到较后户主并不承认该行为,导致购房者损失惨重。

  (3)付款时间,房屋交付时间需约定明确。买卖双方都可在签订合同后明确其相应义务的履行期限,若到期限未付款或交付房屋的话,一方可依据相应条款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在买卖双方就上述问题产生纠纷时,可通过合同明确约定的相应时间对纠纷进行调解。

若未明确约定相应时间,出现纠纷后,再让双方达成一致,比较困难。付款时间、房屋交付时间约定明确,买卖双方履行其义务有了明确的期限,即使出现纠纷,也可知道是何方的责任。

  (4)非常有必要记录并保留双方的有效联系地址。专家介绍说,在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以下情况时有发生:

合同签订后,购买人的购买意愿转变,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与之联系,其人已不知踪影。想要走法律程序,因不知买家去向,无法追讨。

房屋过户后,业主收到尾款,未做物业交验或未做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就拿钱走人,找不到了。

  (5)仔细审查代理人代理权限的重要性。在二手房屋的买卖过程中曾经遇到过因为代理人代理权限审查不清而导致影响合同效力的。首先,要看有无代理时限,若委托书已超过代理时限,则需要其重新提交委托书;其次,看代理权限,看代理人是否有权力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相关事宜。

  (6)在二手房屋的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都要了解一个很重要的细节,定(订)金;不能超过交易总价款额的20%,否则超过部分也是不能适用定金罚则的,是无效的。

通过小编的详细介绍之后,关于房屋买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及买卖房屋的一些注意事项大家都应该有了相应的了解了吧!这些知识是非常值得大家去了解的,因为我们大多数人都会最近买房或者是卖房,知道了这些情况之后就会避免我们很多的损失。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以后在买房的时候一定要买一些手续齐全的房屋,这样的话大家的所有者权利就有了很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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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猫腻”多 你能分清吗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陷阱有很多,很多购房者在签合同的时候都不看条款,这样就会为交易带来极大的隐患。二手房不同于新房,因为二手房交易市场起步稍晚,因此发展过程中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各项制度仍然不太完善。那么购买二手房签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小编就根据具体的案例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吧!

陷阱一:“购买意向”实为买卖合同

案例:毕业不久的小刘因为积蓄不多,所以打算到中介买一套小面积的婚房。但是,小刘和中介经纪人一番交谈了解情况后,中介要求他签一份“购买意向”以确定双方关系。虽然,小刘将信将疑,但还是签订了“购买意向”书。哪知在“购买意向”签过后,小刘便收到要求缴纳中介费的通知。他一下懵了,还没确定买哪套房子,怎么就要中介费呢?中介称,当时签的所谓“购买意向”其实是《房屋买卖合同》,签字意味着同意购买房屋,而且合同规定要交付定金以及中介费。还没做好买房准备的小刘尝试和中介商量取消合同,但未果。最终,小刘被卖家和中介双双起诉。法律部门认为该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

小编提醒:买家在没有看好或确定购买哪套房子之前,千万不要和中介公司签订任何文字上的文件,如:看楼书、《存量房买卖合同》、《服务收费确认书》等。如果买家和中介签订了以上这些文件,那么事情就是板上钉钉的事了,买家如果反悔那就是违约行为了。因此,购房者千万不要在没考虑好是否购买房子的情况下签订文件。如果,中介必须要求买家签订文件,那么为保障自身的权益可以放弃和该中介的交易。

陷阱二:不看条款按指引签文件

案例:购房者经常在签合同时经常是被中介引导着签字,根本无法细致的看合同内容。购房者王女士就遇到了这种情况,“要签的文件有很多,其中合同是4张A3纸,带有很多条款。”王女士当时看到合同上的房款是没问题的,再加上中介一直催促着,所以王女士也就没多想就按照中介的指引签了字。结果签完文件后,王女士才发现中介费一栏的约定并不是原来协商好的价格,而且合同末尾还有一行文字类似“霸王条款”:无论任何情况,买家在签订合同后,需要支付中介费用,解释权归中介公司所有。

小编提醒:购房者签订合同时,还是要将内容条款都看清楚,这样才会避免签完合同后才发现条款的问题。对于合同“霸王条款”的判断,还要根据具体的合同条约内容来判定。据了解,中介公司一般有自带格式的买卖合同,多数是在官方发布的《房屋买卖合同》基础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相应修改。此外,购房者应该善于使用补充协议,如果合同的条款内容存在不明确的问题,那么购房者就应该要求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详细的约定清楚。这样可以保障合同的条款更加全面、更清晰,以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以上就是二手房购房合同签约的两个问题,希望上述内容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2-2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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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的违约金调整

小王帮业主赎契被“忽悠”,张先生私下交易被买家“骗房”,小罗对条款不谨慎多交了几点佣金……二手市场成交活跃,买家急入市唯恐楼价上涨,卖家见行情好愿意,却往往被一时疏忽所害,最后“赔了夫人又折兵”。市场人士建议买卖双方在市场交投活跃时也要沉住气,多方了解交易风险,避免被人“下套”。

案例一:买家帮业主垫资赎契后业主“走佬”

买家小王今年3月看中了位于番禺大石的一套二居室,售价120万元,但还有30万没有还清,无法过户。因此,业主李先生要求小王帮忙垫资还贷。小王很快就支付了30万用于赎契。然而不久小王就联系不上李先生了。小王恍然大悟,原来业主卷钱走人了!小王将李先生告上法院,法院也判李先生应归还30万赎 契费用及支付相关损失费,但李先生不知所终,还款日期遥遥无期。

专家意见:

“买家帮业主赎契是二手房交易中最普遍的风险之一。” 谢淦解释,一种风险是买家给了赎契的钱,但业主拿到钱后不去赎契,直接卷钱走人,导致买家损失了几十万。另一种风险是,房子赎了出来,业主却不肯卖了。这两种情况都造成买家资金的受损。他建议,如果买家被要求垫资赎契,买卖双方议定要签订详细的赎契合同,合同中注明“买方出资赎契后,因卖方原因导致无法交易过户或本次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属于卖方违约,则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等额于总楼价20%的违约金”。

案例二:私下交易 过户后尾款“飞了”

卖家张先生最近想以“卖一买一”的形式换购一套改善型住房,考虑到买卖双方私下交易不用支付中介费,张先生经朋友的朋友介绍,认识了买家陈**。陈**对张先生的房子非常满意,双方很快就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完成了过户手续。但是,当房产证上的名字改成陈**的名字后,张先生却联系不上陈**了,而且连房子的50万元尾款也没有收到。张先生突然意识到自己上当了,但是由于没有进行网签和三方合同,无处申冤。

专家意见: 随着二手房交易的逐步透明化,买卖双方的权益都得以保证,二手房交易非常安全。但是,由于部分业主和买家贪图便宜,企图走捷径,还是会有各种各样的情况 发生。一位资深中介人士告诉记者,买卖双方议定要签订正规的三方协议、银行面签,出现资金纠纷等问题时,才能出具各种过户材料,保障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

中介为收高佣金把房价抬高卖

不久前,小罗发现自己租住的小区附近有中介开始宣传买家收佣金0.5%起的业务。考虑到家门口的中介更方便,小罗联系该中介,并顺利购入一套165万元的 小三房。最近,他发现相同条件的房子一般只卖160万元,他的房子比其他房子高出近5万元,百思不得其解。后来经过多方打听,小罗才明白其中道理,原来 “佣金只收0.5%起”和“只向买家收佣金0.5%起”不同,该中介规定买卖双方要收取佣金3%,因为在买方收不到这么多钱,就向卖方收取佣金,而卖方实际上把中介收取的佣金通过房价的方式转嫁给小罗。

专家意见:

收佣与经纪人的提成挂钩,为了更多的收入,经纪人自然愿意配合抬高价格。因此,建议买家在置业前,要充分了解该片区的房源均价,以防支付过多的费用。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7-1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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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阴阳合同 十大案例破解中介交易陷阱

二手房买卖中的违约金调整

一、关键词:二手房买卖、违约金、调整、填平原则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经常就某些特别关心的事项约定违约金条款。就笔者所见几大中介提供的格式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往往较高,甚至部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达到了总房价款的 20%。司法实践中,一旦合同当事人违约,约定多少违约金法院就会判决多少吗?

二、懂法重点:

第一,什么是违约金?《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违约金,是指合司双方对合同履行中出现违约情形时预先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约定违约金的优点在于守约方无需举证证明损失数额,即可通过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第二,生效判决如何看待违约金的性质?理论上,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违约责任领域一般适用填平原则,即守约方应获违约赔偿填平其因违约产生的损失即可。因此,《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正因为法律明确规定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生效判决对违约金的功能还作出如下认定:违约金条款在功能上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通俗来说,无论违约金如何约定,在当事人对违约金的数额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需要审查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确保违约金能够充分补偿守约方实际损失并适度惩罚违约方。

第三,对方违约时应该如何主张违约金?

实践中,对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有生效判决指出:在违约责任的证明责任的分配上,违约方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酌减的,应首先由违约方承担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的初步证明责任,之后证明责任转移至买受人,由其证明具体损失。调整违约金,应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综合考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程度、履行利益损失、是否存在过错相抵、损益相抵、履行减损义务情形等因素。因此,在二手房买卖合同关系中,如果对方违约,作为守约方,我们必须尽可能收集足以自己实际损失的证据,在违约金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向法院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可以避免法院调整违约金;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通过证明实际损失情况申请法院调高违约金。

第四,我方违约时如何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如前所述,《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的违约金调整规则存在前提条件,即无论是调高还是调低违约金,均需以一方当事人申请为前置条件。在二手房买卖含同中,如因故已出现违约,诉讼中又认为对方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则必须向法院来申请调整违约金除此以外,还应该尽可能收集证据证明对方的实际损失情况,并以此为根据申请法院尽可能降低违约金数额,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三、1.典型案例:

严某与张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严某以700余万的价格从张某处购买二手房一套。同时合同约定,张某在办理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后3日内将房屋内户口迁出,否则按总房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但在房屋办理完过户手续近一年后,严某发现其所购房屋内还存有其他人的户口。因此,严某向法院诉请张某赔偿违约金35万余元。

2.?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张某负有迁出户口的义务而未履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张某的违约行为并未给严某造成实际损失亦未对严某的户口迁入造成影响,结合张某过错程度、购房款数额、严某未提供证据以证明其损失等因素,最终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较高,对张某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酌情下调至5万元。

二手房过完户退房成功的案例有哪些?

在新房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很多购房者转投二手房,但在购买二手房过程中难免会同中介公司打交道,而这其中存在着许多法律潜在风险,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些实例,借此来识别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陷阱”。

强扣业主房产证

案例回放:陈女士居在梅林。今年8月1日开始,深圳个人住房转让开始强制征收个税,她的房子满足免税的条件,但她并不知情。

“9月份,创道地产梅林分行的地产经纪人告诉我,如果现在不卖,可能以后要征收2

0%的个税。”陈女士表示决定卖房。9月15日晚,该中介带来一个买家,三方签署了协议,中介带走房产证。

后来,陈女士收到1万元定金,而并非是原来的2万元。中介称,剩余的1万元用来支付业主没有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还有佣金和办理房产证过户的加快费等。“我怀疑工作人员的诚信,”陈女士坚持要回另外1万元定金,但对方一直不肯给。陈女士于是要求中介还她房产证,但中介当时拒绝归还。

记者点评:房产证的所有权属于业主,业主是权益既得人,无论交易与否,这个事实都不会改变,所以业主要回自己的房产证,中介无权扣押,中介扣留房产证属于侵权行为。

瞒天过海吃差价

案例回放:南山区的张先生半年前准备在南山买房,他通过某中介看中了一套房子,中介人员表示业主要价75万,没有降价余地。张先生希望和业主直接见面沟通,中介几次都以业主长期出差为由,无法安排见面。

张先生虽然看好这套房,对价格也能承受,但始终觉得有些蹊跷。于是他向中介索要业主手机号码。虽然中介极不乐意,但在张先生强烈要求下,不得不告诉了他。张先生在与业主沟通后发现,业主委托

房产中介的房屋售价仅为70万元。该业主称,最近中介还在不断劝说业主签订委托书,委托其代理出售房屋的全部事宜。如果业主签了委托书,那么这5万元的差价业主和张先生都将无法发现。

记者点评:瞒天过海吃差价,是不良中介惯用伎俩。虽然不少中介承诺“不吃差价”,但是到底吃没吃,买卖双方不见面谁也不知道。所以,买卖双方最好还是通过中介沟通一下。

设置霸王条款

案例回放:刘某、陈某与某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合约》。《合约》约定,刘某通过中介向陈某购买一套房产,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209.38万元。同时约定:“陈某或刘某未能依本合同之条款卖出或买入该物业,则毁约方必须实付中介公司人民币11.56万元,作为赔偿中介损失。”后来,刘某并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刘某与陈某至今未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介公司认为刘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56万元用以赔偿损失,遂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为,该条款属违约条款,违反公平原则,驳回了中介的诉讼请求。

记者点评:很多中介公司的居间合同都有类似的霸王条款。法院判决认为,在交易不成功的情况下,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报酬,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购房者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逐条推敲。

“阴阳合同”逃税漏税

案例回放:何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两房单位。讨价还价后,最后双方把房价定在46.8万元。随后,何先生先交了3000元的诚意金。

后来,中介称,卖主在购入该套房时的价格是32.7万元,如果在新的房产证上写现在的房价,那么业主就要交纳较高的契税。中介提出可签“阴阳合同”,从而实现“合理避税”:在新的房产证上,只是写原价32.7万元。

何先生认为,这样将给自己未来房子的使用、转让埋下隐患,拒绝了该建议。但中介表示,如果不这样做,业主会承担高额税费,中介也无利可图。交易失败后,何先生打算要回诚意金,但中介以诚意金已经给了卖主为由,拒绝返还。

记者点评:律师表示,“阴阳合同”是逃税漏税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一旦被举报,很可能会对买卖双方造成伤害,甚至可能导致买卖合同的无效。

单方面篡改合同条款

案例回放:今年4月,陈先生在中介推荐下,决定购买罗湖日豪名园一套房子,总价36万。

随后,在中介提议下,陈先生先签好了合同的买方部分,约定双方应当在45天之内办完解除抵押手续,并当场交了1万元诚意金。后来,陈先生拿到业主签好了字的合同后发现,“45”天被改成了“145”天。中介同时告诉他,这套房只是备了案,房产证并没有办下来。10月,中介通知说,业主要求房款再增加5000元,并加付给中介3000-4000元“加快费”。

记者点评:二手房买卖双方应该在合同上明确过户的时限、各自的违约责任等。合同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可以单独随意修改、增加内容,对于业主签了合同后又要求加价的情况,业主可以以违约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双倍定金。

明知没房产证也卖楼

案例回放:李女士通过中介购买罗湖区的一套二手房,中介人员告诉她,房子有房产证。李女士向中介公司缴了4000元订金。之后,中介安排她与吕姓业主见面。

在签合同时,李女士得知这套房子根本没有房产证,但是中介人员和吕某说,“房子可直接到发展商处过户给她。”于是李女士与吕某签署了房产转让合约,并相约前往开发商处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找到开发商后,李女士被告知必须缴纳36万元赎楼后才能转让该房产。李女士听后立即前往国土局查询该房产的权利人情况,发现吕某不是业主。李女士表示不要此套房时,中介称订金已交给吕某,无法要回。

记者点评:在签订三方合同之前,建议买方最好到国土局查档,详细了解清楚所购房屋的权属、房产是否被抵押、是否被法院查封等,而不是相信中介和业主的口头承诺。

捏造房源找“托儿”促销

案例回放:福田区的王女士近期准备买房,在中介的橱窗外,她总能看到很多令其心动的房源,但走进去一问,却发现这些房子要不是过期,要不就售出。

然后表示,目前还有其他很实惠的房源,随后就顺理成章地推出自有的高价位楼盘信息。有的中介公司还找各种理由要求购房者办理相关手续,缴纳各种名义的费用。

有一次,王女士对一套福田区中心区附近的二手房有些动心,中介见状百般劝说其立刻下订,王女士正在犹豫时,外边突然有人喊:“那套房有人要下订金了”。“这反让我提高了警惕,我表示再考虑一下。”王女士说,过了几天,她委托朋友再次询问了此房的情况,发现仍未成交。

记者点评:发布虚低价房信息,是许多中介招揽客户的手段。同时,很多中介还利用“托儿”促销,造成房屋热销的象,购房者一定要谨慎、冷静,小心为自己的冲动“埋单”。

夸大房屋面积

案例回放:黄先生委托中介买一套二手房,“看房时中介说房子面积81平方米,于是我按照他们的要求交了3000元诚意金,并签订了购房意向合同,合同上也写明,房产面积81平方米。”黄先生说。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6-1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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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 延迟过户可避税省钱?风险太大了!

二手房过完户退房成功的案例:

张某某,在2017年12月份买了一套120平的新房,交了20几万首付款,因为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还有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对房子的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造成了一定影响,于是要求开发商退房,开发商无条件的把首付款退还给了张某某。

扩展资料

1、需要和开发商进行协商退房,一般情况需要跟卖家签订了买卖合同,不想要房子了要求退首付款的话,是自己违约了,需要给到违约金和开发商协商合同终止。

2、购买房子时需要支付的第一笔款项就是首付款,一般不能超出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双方在签订预售合同之后,首付就抵为房价。

3、买房者在交完首付款之后,就需要签订购房合同,如果中途要求退房的话,开放可以从首付款中扣部分违约金,因为缴纳定金之后,该房子的买卖行为已经成立了。

房子买卖纠纷案例?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我们知道,在二手房交易中,如果遇到不满2年的普通住宅,或不满5年的家庭唯一住房等,一般都是要缴纳不菲税费的。

于是,为了少交点税费,部分购房者或业主想到了延期过户,想等到房子满5年后再过户,以此达到避税的目的。

不得不说,如果排除所有不利因素,这也许是一个“省钱的好办法”。但是,延期过户的行为,本身就存在很大风险,想通过此避税,太危险了!不信?听小良一一道来~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买家王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了李女士的一套住宅,双方协商以200万元的价格成交。

考虑到该房屋的房产证,还差6个月就满2年了,于是为了规避部分税费,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王先生先向李女士支付首付款80万元,6个月后,待双方办理完过户手续,再支付尾款120万元。

王先生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后,便开始着手装修该房屋,并陆续购买齐全了所有的家具和家电。一切“准备”就绪,只差过户……

然而,王先生万万没想到!6个月后,也就是证满2年时,双方按照约定前去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时,却发现该套房屋,刚好在2个月前因李女士与他人的债务纠纷,而被法院查封了。

经过多次协商,李女士仍然表示:短期内无法还清所欠债务,所以无法解除房屋查封状态。

无奈之下,王先生只能起诉李女士,要求解除购房合同。。。但王先生装修所花费的钱财,只能打水漂了!甚至还错过了很多次买房的好机会……追悔莫及!

专家提醒,房屋买卖涉及双方重大利益,订立买卖合同后,应当尽快完成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手续,以防范交易风险。千万不要为了省一点点税费,而延迟过户,最后得不偿失!

延期过户有什么风险?

一、违约风险;随着房价的波动,极易产生违约风险。如果房价上涨过多,业主可能宁可赔付违约金也不配合办理过户;反之,如果房价下跌过多,买家也有可能宁可放弃购房定金或部分购房款,也不愿意继续履约合同。

二、房屋被抵押;如果业主急需用钱,不排除有拿已经签买卖合同的房屋去办理抵押的可能。如果到了约定过户的时间,没有还清,抵押状态未解除,房屋是无法过户的。

三、房屋被查封;存在因业主出现经济纠纷,而导致房屋被查封的风险,比如前文所介绍的案例中,王先生的遭遇~

四、其他事故;比如说,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人意外离世,如果发生这样的意外事故,那肯定是没办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那合同肯定也是无法继续履行的。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买卖房屋涉及双方重大利益,无论是何种原因,签合同交款后,一定要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一旦拖延,可能面临各种法律风险,甚至陷入财房两空的困境,千万不要因小失大。

现在买卖二手房的人有很多,但是有很多人对于二手房的了解不是很多,就盲目的去买房子,所以导致发生房子买卖纠纷的事情有很多,造成自己的钱财受到损失了,那么,今天我们跟大家说说房子买卖纠纷案例?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感兴趣的朋友们一起来参考一下,希望可以带来帮助。

房子买卖纠纷案例

案例1房屋面积差异的处理

王某2012年购买了一处商品房,面积89.5平方米,王某按89.5平方米交了房款,9月交房后,王某找专业人士进行测绘发现房屋面积只有80.5平方米,现在王某应该怎么样主张他的权利?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处理原则,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介个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于支持。

买受人决定不退房的话,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为此,本案中,面积误差比已超过3%,并且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王某可以主张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王某如果不想退房,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上述规定返还购房款。

案例2代人买卖房,合同有无效?

2008年4月,李某通过中介购房,并与徐某签订定金合同,交了10000元定金,后以徐某非产权人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并返还定金。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徐某以自己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不违反《合同法》第403条关于"隐名代理之规定,无论徐某对相对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具体情况在实施该代理行为前后,均不影响其委托代理关系成立。即若受托人徐某因委托人原因对第三人张某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张某可直接选定委托人主张其相应的合同权利。

为此,本案李某认为徐某故意隐瞒争议房屋权属状况,且在未披露其与房屋产权人就该套房屋存在代理关系情况下即以自己作为出卖方与张某订约,该行为已对李某构成欺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案涉合同应认定有效。李某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所付定金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应支持。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1、注意产权证上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个人。

2、搞清楚是成本价房还是标准价房或者是经济适用住房。

3、一般来说,军产、院(医院)产、校(学校)产的公房必须要原单位盖章后才能出让。

4、阳台是不是房主自己封闭的,这牵涉到阳台面积应该怎么计算的问题

5、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户内的实际面积。

6、观察房屋的内部结构户型是否合理,有没有特别不适合居住的缺点;管线是否太多或者走线不合理;天花板是否有渗水的痕迹,墙壁是否有裂纹或者脱皮等明显问题。

7、小心房款和产权的交接不要随便相信对方的信誉,先交钱再过户还是先过户再交钱是一个重要问题,可以考虑房款押在一个双方都信得过的单位,如律师楼或信誉较好的代理行处,等过户完成后,再房款转入卖方的账户。

有关房子买卖纠纷案例,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的相关信息就介绍到这里了,从上文我们可以得知房屋买卖的纠纷几个案例了吧。为了避免纠纷发生在自己身上,就必须要对于二手房有了一定的了解,然后在进行去交易,这样就会比较简单一些,不会觉得很复杂。